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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企业研究论文_工商管理论文_管理学论文 来源:范文论文吧 发布时间:2008-5-25 21:41:56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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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在企业清算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主要对清算人法律地位、选任方式、对外代表权、责任义务以及清算人与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关系等方面的理论问题。关于清算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特别机构说,即清算组不是公司的机构,也不是公司的代理人,否则,就不能解释清算组如何能够作为公平的机构,处理公司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人是一种法定的特别机构。另一种观点是机关说,即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其清算人的地位是清算法人的代表及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清算前法人的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对特别机构说的分析。特别机构说认为,清算人不是清算中公司的机关。那么,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和代表公司的权力源自何方的授予呢?笔者认为,不能因为立法规定了清算人的职权而直接推定其为法定的特别机构。况且,各国公司法通常规定,股东大会随时有权罢免或撤换清算人,如《日本公司法典》第479条、《瑞士债法典》第740条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显然,如果清算人不是公司选任的清算执行机关,则公司不可能拥有随时撤换清算人的权利。实际上,在通常情况下,不仅清算人的选任由股东大会确定,而且,清算人的职权也由股东大会授予,不存在选任某人担任清算人而不同时授予其相应职权的情况。否则,将是不符合逻辑的。清算人的根本职责在于妥善处理公司解散后的未了结业务和财产问题,公平处理公司与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同样作为公司的执行和代表机关,清算人与公司董事的重要区别是,清算人的职权被严格限制于公司清算范围内,主要是妥善处理公司与债权人的未了利益关系,以公平和妥善为目标;否则,将受到法院的公权干预。董事的职权发生在公司正常经营中,主要是追求公司的最大营利,以效益和效率为目标。因此,否认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的机关,而将其看作法定的“特别机构”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
(二)对机关说的分析。笔者认为,机关说理论较为合理。因为清算中公司是原公司的继续,公司解散后,随着清算人的选任和组成,清算人代替原公司的机关而成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在此意义上,清算人与公司解散前董事的法律地位相同。也有人认为,在特别清算中,清算人往往由法院选任。法院选任的清算人如何能够成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公正处理清算中涉及的多方利益关系?笔者认为,特别清算中法院选任清算人的情况,不过是公司不能自行选任清算人情况下的补救措施,是一般之中的个别。通常,自愿解散的公司自行选任清算人。但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公司解散后不能自行选任清算人组织清算,长期下去就可能导致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在这种特殊情况出现后,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任清算人进行特别清算,成为一种普通清算之外的补救措施。如《日本公司法典》第478条第2款规定,无依前款规定成为清算人的人的,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选任清算人。《意大利民法典》第2487条也有类似规定。特别清算中,法院选任的清算人必须向法院汇报其清算工作,并受法院和债权人的监督,这是特别清算与普通自愿清算的主要区别。
二、清算人的任职资格和程序
清算人的选任是清算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包括确定清算人的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
(一)清算人任职资格。清算事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清算人无疑应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才能更好地履行清算职责。任职资格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公司法》作为公司清算的一般规则,应对清算人的消极资格作出规定,公司章程则应对清算人的积极资格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如果清算人上任后发生重大事由,不能胜任其职务或应回避,就可以依照相关程序解任清算人,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清算人选任程序。各国公司法关于清算人选任的通例是:公司选任清算人为主,法院补充选任为辅。具体而言,若公司章程对清算人有指定的,以指定的清算人为准;若公司章程没有指定清算人,但规定有清算人选任程序的,按选任程序确定清算人;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清算人选任程序,则由股东大会选任;如果没有以上程序产生的清算人,以董事为法律上当然的清算人。如果公司内部不能选任清算人,则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任清算人。如《日本公司法典》第478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487条等,均规定了清算人的选任原则。
(三)清算人解任程序。清算人解任的通行规则是,公司选任的清算人可以随时由股东大会决议解任;有重要事由的,法院也可依据一定条件,如自6个月前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短时间内,持续持股3%的股东请求,解任公司清算人。法院选任的清算人,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予以解任。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清算人的选任。依《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可见,我国在清算人选任上采用的是以公司选任为主,法院补充选任为辅的原则。按照这种原则选任清算人存在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固定有大股东和小股东之分,如大股东不予清算,小股东也就不能清算,而且不能申请法院选任清算人;若股份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清算人,则只能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选任清算人,而个别股东、董事、监事等则无权向法院提出该申请。鉴于公司清算涉及多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应完善公司选任清算人的方式,扩大申请法院选任清算人的利害关系人范围,由债权人扩大到小股东、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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