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国已有个别研究所和浙江省软科学研究所两家单位接受任务后,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按规定的期限提交了研究成果经省科技厅审核评议,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并按课题研究质量支付了10万元的科技项目采购资金。 这是浙江省首次对重大软科学项目推行政府采购。对重大软科学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使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按质论价”的市场买卖和交换方式,被正式引用到科技项目的管理体制中。今后浙江省对重大软科学项目都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做法为,首先由科技厅向社会发出项目任务书,然后由有能力完成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先行投资进行课题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再由科技管理部门或政府采用单位评审,经投票决定是否由政府采购。
对重大软科学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浙江省科技厅正在进行的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改革措施打破了原来课题立项后先拨付经费,再进行研究,最后提交成果的习惯做法,使项目产生了一定的压力和动力,从而避免了过去一些科技项目再完成时间上和成果质量上与预期要求相差甚远的弊端。这一地方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胆尝试,为我国建立科技项目的政府采购机制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三、构建我国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机制新思路
构建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机制的目的就是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项目运行机制。本文在学习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构建我国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机制的新思路。
1、 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机制的基本目标
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科技项目政府采购的规则、程序和措施的体系框架,改善并协调现行科技项目研究环境,加快科技向生产力转化的进程。
通过科技项目政府采购中竞争机制的完善,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科技项目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2、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机制的原则
(1)公开原则,是指在实施科技项目政府采购中,政策、程序和活动的信息和要求都要公开化。
(2)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科技项目研究者(供应商机会均等,享受同等待遇。
(3)效率原则,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节约的财政资金与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花费尽可能少的公共资金取得最大的科技进步。
(4)竞争原则,市场竞争是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机制的精髓。保障竞争的平等和竞争的成效,是构建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机制的基本依据。
(5)“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在统一的科研项目采购体制下,注意发挥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允许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3、科技项目政府采购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遵照我国法律,科技项目政府采购的主体应确定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是公共部门为履行公共职能所进行的非营利性的采购,其采购资金是政府采购主体用于采购的资金,均来源于公共资金。
4、科技项目政府采购范围与特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借鉴美国科技项目政府采购的做法,将科技项目政府采购的范围定为:科技成果、科研项目以及科技咨询和服务三类。三类采购对象的特性如下: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践价值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这些成果可以直接转化成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用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支持。其特性表现为:研究工作已经结束,不存在可变性;研究成果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成果要求等方面的建议。第一过程招标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的技术标进行技术评估,经评估后修改招标文件,在第二过程招标时,要求依据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竞标。针对目前科技项目管理体制,按项目的重要性将科技项目分为重点计划项目和一般计划项目。
对于重点计划项目可按三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公开招标、启动资助。政府根据科技需求进行公开招标,通过严格的评标程序,遴选出一批中标者。为了资助有较强研究能力项目组,通过财政拨款对中标项目组投入启动资金作为资助。第一阶段的研究期限、研究成果要求以及资助的力度,应在标书中具体规定。
第二阶段,邀请招标、双方投资。在前阶段获得资助的项目组被邀请参与第二阶段的竞争。第二阶段的研究期限、研究成果要求以及资助的力度,应在标书中规定。通过对第一阶段研究成果的评估和第二阶段的评标,进一步对项目组进行筛选,在本阶段竞争获胜的项目组将得到第二期资助,但资助的方式有所变化。本着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计划项目进行到第二期应建立项目基金。基金有两个来源。其一,来自于财政资助;其二,项目组或其投资人的投入资金。根据项目的不同规定两部分资金的比例。而项目研究的运行费用将由该项目的基金支付。
第三阶段,成果推销、政府采购。本阶段是成果商业化阶段,成功的项目组向政府或市场推销研究成果,政府是研究成果优先购买者。
对于一般项目,特别是研究费用较少的项目,可采用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通过评标确定中标者,财政资助只支付项目经费的50%,其余经费自筹。
第二阶段,是成果商业化阶段。项目研究成果通过专家评估实施政府采购。
(3)科技咨询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无特殊专业要求的科技咨询服务,可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利用社会上的众多咨询机构竞争,以保证得到最有价值的服务。在采购费用的支付上,若为一次性咨询和服务应在服务完成后,经评估按质论价,支付采购费用;若为连续性咨询和服务应在服务提供的过程中分阶段评估并按质论价制服采购费用。第二种情况,有特殊专业要求的科技咨询和服务,可实施邀请招标采购。向有资格提供相应咨询服务的供应商发出邀请,经过竞争选定服务供应商。
在科技成果、科研项目、科技咨询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还可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以及询价等方式。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科技成果、项目、咨询和服务方面有特定专业要求,且无其它合适的替代选择;某些供应商拥有专有权;科技项目采购后需拓展项目领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采购单位需向科技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科技采购项目,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取得;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对采购项目技术内容有特别的要求。
当科技成果或科技咨询和服务的技术内容都能满足要求,只需对报价进行比较时,可用询价采购方式, 确保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寻求最低的采购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基础研究项目由于研究的目标和内容难以具体细化、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也难以确定,暂不适用政府采购。本文阐述的科技项目的采购范围,也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科技成果、项目和服务。
四、结束语
本文研究的立题是创新性尝试,多集中于科技项目政府采购的主体制度的研究上,所构建的科技项目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框架尚未进行实践,对运行环境的分析也不够充分。有待于今后进一步开展实证研究,同时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会计制度等配套措施还有待于进行专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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