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经历过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给这些国家和地区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银行在经济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和存在的巨大风险,使各国政府进一步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研究和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形成的金融风险,同样也给社会带来种种危害。虽然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金融监管并没有完全真正地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金融监管过渡。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全新的金融监管运行机制
关键词:金融管理;监督制度;金融危机
正文: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经历过金融危机,根据有关资料统计自1980年以来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曾经发生过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给这些国家和地区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银行在经济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和存在的巨大风险,使各国政府进一步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研究和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加入wto以后,进入了一个深刻变革的重要历史时期,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预示着中国金融业全面竞争的时代到来,这不仅对于正处在金融体制转轨时期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冲击,而且对于实施金融监管的人民银行、保监委、证监委三大监管机构也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因此,适应新时期、新任务和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建立起一个有序的、高效的、规范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和不可回避的目前的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设立审批、人员资格审查和经营的合规性方面,对日常的风险性金融监管尚未全面展开,没有建立稳定的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上属于空白。没有建立一个科学的而又真实的审慎会计制度,从近几年有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看,会计统计数据隐瞒和虚假屡见不鲜,不能真实的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盈亏状况。由于缺少金融机构顺利退出市场的配套机制,只能由政府和人民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予以解决,国家财政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也带来一些不安定的社会因素。
二从金融监管的手段看,金融监管缺少必要的和严肃手段,从理论上说金融监管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三种。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是以法律手段为主要手段、以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助手段。但是,现实状况则表现为法制建设滞后、法制观念淡薄,行政干预较多,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只注重金融监管问题的定性,缺乏对金融监管问题的量化标准,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的制约。
三从金融监管的方式看,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行政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从金融监管的主体看,存在监管主体缺位现象。从国际金融监管普遍经验分析,监管主体形成了以金融当局的行政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社会外部监督“三结合”金融监管法人治理结构。目前,我国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社会外部监督机制非常薄弱,没有建立“三结合”的金融监管法人治理机制。一是在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方面,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银行国有化程度非常高,银行自身缺乏强有力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内部监管流于形式。缺少行业自律的严密组织。二是在社会外部监督方面,对金融机构社会外部监督非经常化、正常化和制度化,由于制度的不健全,监督人员素质的低下等原因,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有关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监督不力,有的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抽查方面,没有形成一种长期的必检制度,社会外部监督效果不佳。
五从分业监管看,缺少一套分工合作、组织严密、监管联动、高效规范的协调机制。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格局来看,分业监管与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从金融监管的效果分析,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分业经营原则,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监管水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分业监管使得监管部门自成体系,缺乏一套全方位监管联动协调机制,大金融监管支持系统无力,使有些欲自行其事又不想被监管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了可乘之机,产生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经营的矛盾,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真空和现行体制无法管的弊端。如有的银行为了追求高利润,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央银行的三令五申,偷偷地向证券期货市场注入大量资金;有的证券机构向客户透支或者违规大量自营资金,变相办理银行业务,公开与银行争夺储户和资金;有的保险公司违反规定进入货币市场进行资金拆借,或者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违规以高利回报为诱饵,承包保险业务、擅自开办险种,遇险后逃避赔付责任;有的邮政局(所)办理储蓄业务违规揽储甚至违反规定进行贷款和投资。这些违规行为本应受到严肃的裁处,但是由于我国实施分业监管即机构监管,它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但某一金融机构类别的监管主体无权干预其它类别的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负责货币市场的人民银行、负责资本市场的证监委和负责保险市场的保监委三者之间缺少监管联动协调机制,出现对一些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想管又管不了或者不能管的被动局面。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合作、组织严密、监管联动、高效规范的协调机制。因而,也就无法对整个金融风险进行监测、评价、预警,更加无法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和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二、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以及社会危害
(一)我国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
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分析,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历史上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痕迹较深,改革又没有现成的可能遵循的经验,还有一些人思想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想问题办事情按照过去的一套办法,某些计划经济体制弊端依然存在,在计划经济资金分配体制下,银行缺乏经营自主权,大量的信贷资金被政策性因素、财政性支出、重复无效建设和国有企业长期占用,政府搞建设上项目找银行,企业经营没有资金也找银行,有的地方政府指令性要求银行贷款给某个企业或者某个项目,以致形成计划与资金分配体制加上行政干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泡沫经济——银行不良贷款的非正常循环。
2、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走出困境,尤其是国有大中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没有明显进展。由于我国有很多国有企业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机制不健全。从内部来讲,企业没有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有效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十分低下,三分之一的企业亏损;从外部来讲,没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完备的金融工具,企业经营和资金周转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维持。
3、社会信用存在问题较大,地方保护主义时时抬头,导致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很多地方亏损企业借改制之机行“金蝉脱壳”,大肆逃废、悬空银行的债务。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而且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
4、金融监管力度欠缺,从目前金融监管现状看,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非现场监管流于形式、现场监管力不从心、监管效率不高、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于充实、完善。对有些金融监管机构功能定位不合理,监管人员的素质达不到准确履行职责的要求,不能及时发现、控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严肃查处,不能有效地震摄犯罪,有些银行监管人员甚至直接参加金融违法违纪活动。
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滞后,经营管理不佳或者管理松弛徒有虚名,违规经营严重,经济案件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官办”色彩浓厚,“三高一低”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金融机构的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如2002年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和其它二家银行违规行为发出“认可令”进行处罚。这种越过董事会和管理层,直接对一家银行的政策、程序、程度、目前,我们有的银行经过努力已经基本达到了人民银行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比例,但是,从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看,发展还不平衡,有的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还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2、到2006年前后,基本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系统、连续、全面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和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金融风险发生概率明显下降,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的中长期目标。
(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面对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全新的运行机制,尽快适应开发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现实内容、学习现代国际监管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还可以采取选拔抽调一批熟悉金融业务和法律、外语、外汇、统计、审计、会计、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通过各种办法全面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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