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会计的发展及哲学的角度分析了传统会计基本前提的会计主体概念;并从科学与哲学的视角提出会计人员是会计主体、会计工作和服务的单位是会计客体的新理念,使会计学中会计主体的主体概念与哲学中主体的概念一致。同时对传统会计主体与新会计主体与客体进行了剖析,以使新的会计主体理念内涵清晰、无歧叉。 关键词:新会计主体理念会计客体会计基本前提
一、传统会计主体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一)传统会计主体的新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互联网络、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以数字化技术为先导,以信息高速公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技术革命,使得知识、信息的扩散和时代,不同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打破企业间的间隔,以网络为纽带,组成联合体(网络企业),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该联合体也要进行会计核算,由此可见会计主体范围应当扩大。二是传统会计主体存在歧义。按照哲学或科学的观点,主体应是事物的主要部分,起主导作用。而传统会计主体含义中的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这一事物的非主要部分,起着辅助作用;主要部分应该是会计人员,起着主体作用。由此,传统会计主体中的主体含义与通常所说的主体含义不一致,即产生歧义。
(三)传统会计主体难以适应会计环境变化的需要传统会计主体与会计实践特别是网络会计实践的冲突引发了对会计主体的研究。主要一是修改传统会计主体定义。该观点建议将会计主体定义为“会计工作的实体或个体”。会计主体分为实体和个体:实体型会计主体可以是法人,如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如企业中的一个特定部分以及合伙企业,还可以是几个企业组成的联营公司或企业集团。个体型会计主体就是个人,拥有经济资源,为了特定的目的,以个人为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这一修改后的定义,实质上仍然没有解决传统会计主体的缺陷与歧义的问题。二是拓展传统会计主体内涵。对传统会计主体存在的局限性,拓展其内涵:由过去单个的、有形的、持久的主体扩展到包含多个的、无形的、短时的主体,甚至只要是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而相互协作的结合体,无论有多少个部门或独立的企业组织,都可以视为会计主体;并承认相对稳定的、实的联盟体与松散的虚的联盟体即现实主体与虚拟主体并存的局面。但是虚拟主体变化无常,难以界定。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修改传统会计主体定义还是拓展其内涵,都是对传统会计主体的改良,这种改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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