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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制转轨中的政府权力悖论

作者:中国经济论文_经济学论文  来源:范文论文吧  发布时间:2008-5-15 17:08:19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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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关键变量,既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政府也对转轨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消极的影响。这种“双刃剑”现象,可以说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诺斯悖论”在我国的另一种表述,即“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而我国体制背景与西方国家的不同,使这一悖论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这一悖论入手,可以为理解中国体制转轨提供了一个系统独特的理论视角,能够使我们深刻地把握我国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中的内在本质和总体趋势。
         
        一、政府权力运作是我国体制转轨时期的一个独特的内容,而且迅速建立起一块市场经济体制。而如果政府试图获得先动优势,通过行政手段强行介入和占有这些机会,就可能伤害和压抑自发的民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伤害民众的利益和权利。从这一角度来讲,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之所以会持续如此长的时间,正是因为政府不会自愿放弃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转轨不同阶段的政府权力在“退出”与“介入”之间的摇摆,使得在经济层面就表现出一种悖论现象。其次,从我国当前所处的制度环境中来看,政府权力“量”上的退出并不意味着“质”上的改变。第一,在生产过程中,中国的国有企业虽然数量上有大幅度下降,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它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中国经济未来的基本态势和走向。第二,从分配过程来看,政府权力的分配决定着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的基本格局和运动方向。第三,从经济体制来说,权力结构决定着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速度、力度和方向以及经济体制的基本结构和作用规律。第四,正是由于权力的作用,形成了中国产业结构纵向上的僵化和横向上的分割,出现畸形经济和诸侯经济。第五,从经济发展来看,权力构成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中隐性的但往往起最后作用的要素。无论是资本要素、劳动要素还是技术要素,都没有权力要素那样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如此决定性的、最后力量的角色。
         
        2、从传统的市场失灵来研究体制转轨中的政府作用具有局限性
         
        把政府行为置身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框架内进行研究是有意义的。目前已有众多文献对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进行了探讨,但问题在于许多经济理论在分析市场与政府关系时总
         
        是泛泛地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市场与政府的一般性结论出发,去论证中国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把市场失灵作为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原因。这种认识,对于考察发达国家的市场运行是正确的,但却不适合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因为中国的体制目标是市场经济,但现在还没有建成市场经济,而是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所以,我们应该撇开从市场经济的标准模式中的政府出发来展开分析的通常思维模式,从中国特定的“过渡”阶段的现实出发来展开分析和考察。
         
        首先,现代经济学对政府经济职能的界定是以“市场失灵”为逻辑起点的,并以此来确认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和职能范围的。市场选择的过程及其结构,有可能出现盲目波动,外部性、垄断等问题而导致资源配置缺乏效率等“失灵”或“不足”。此外,市场经济本身难以保证公正的收入分配,会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这些是市场经济制度本身的功能性缺陷。当存在着这些市场失灵时,如果政府能对市场失灵进行补救,并提高经济效益的话,就可能出现政府的作用。因此,对市场失灵进行补救导致出政府的经济职能:稳定整个经济,以及对经济资源进行再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等等。从这一意义上讲,市场选择需要政府选择作为补充,但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和“市场失效”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造成“市场失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解决的时代,要求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用品也大幅增加。这种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反差,说明从市场失灵理论来说明政府职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寻找一个研究政府行为更好的角度和分析框架。
         
        其次,市场选择的互利交换,暗含着的一个前提是存在一个集体选择制度。这种集体选择制度相当于一个“立宪式契约”,它明确确立了每个人的权利和行为约束,因为没有制度约束下的市场经济下的利已追求只能是一种“自然分配”,这种分配会产生于一种霍布斯式状态中。而如果要摆脱霍布斯的自然形态,势必要有一种确立每个人产权和行为约束的“立宪式契约”。这种“立宪式契约”构成了一种自愿交换的制度,而产权的存在无疑是制定“立宪式契约”的一个必要条件。西方经济学研究的内容正是在经济中具有明确产权的个人在经济中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现象。萨缪尔森认为,产权制度和实施产权的程序是一种纯公共物品,它具有“每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任一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的特性。作为一种具有非竞争性的纯公共物品,就要由政府来提供。从这一意义上讲,市场选择内生出政府选择。我国的体制转轨的实际情况显然是在市场选择的这一前提条件并不满足的条件下,即个人权利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的体制改革,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内生对政府权力作用,它不仅要起到保护产权的“第三方”的职能,更重要的是对产权的界定。这是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再次,在中国转轨经济中,如果把基于发达国家经历几百年发展的成熟的市场运行中存在的市场失效作为政府弥补、调节和干预经济运行的原因用来解释中国转轨经济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会产生巨大的偏差。事实上,中国转轨经济中,关于市场失效的理论前提,在很大程度上是虚幻的、或者说是不切实际的。在我国由于转轨过程中改革不到位所造成的市场缺陷远远大于市场本身的功能性缺陷(市场失灵)。所以,在中国转轨经济中、政府的作用不是一般地去校正“市场失效”,而是要加强有效制度的供给,谋求构建市场运行的规则和制度框架,通过扩张和发育市场,实现在一定程度、一定阶段上政府对市场的部分替代。否则,如果政府顺应转轨经济中不发育或残缺的市场进行种种调节,就必然会造成一系列适得其反的负效应。由此,也决定了仅从“市场失灵”引出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表述方式,会误导人们对转轨经济中政府职能的认识。
         
        3、我国政府权力干预的特殊性
         
        经济学上关于政府干预的理论争论已久,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当前学术界的争论多集中于政府干预的范围、方式和作用上,对于市场经济要不要政府干预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在这里,无意对政府干预理论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而主要在说明对于一个处于经济体制变迁中的政府权力,其作用内容、方式、后果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政府经济相比,具有特殊性。
         
        第一,从内容上来看,由于发达的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使得它不易侵犯产权和限制企业的自由组建和发展,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责是解决外部性和提供公共产品。但是,在转型经济和发展中国家则不同,比如我国:通过建立法治来约束政府行为还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实现,政府集中和掌握着过多的权力,个人和企业自身权利还没有得到有效回归。在完善法治之前,个人和企业权利回归之前,政府的行为,对经济影响最大的最突出的方面还不在于提供传统的公共品,而在于政府如何在错综复杂的改革进程中处理与市场、与企业、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是“养鸡生蛋”还是“杀鸡取卵”,是赋予个人和企业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还是以政府权力代替个人和企业的权利。这不仅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力,实际上还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经济转型是否真正成功。因为,从短期来看,以政府权力替代民众权利可以快速明显地取得经济效果,但是,从长期来看,个人和企业的活力、创造力才是一个国家繁荣的真正动因。所以,研究我国政府权力作用的意义还在于一点:中国目前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而这种“过渡”恰恰是在对政府权力的掌握者和使用权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种种“杀鸡取卵”的政府行为,这是我国转型期政府悖论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表现原因之一,也是本文之所以称之为政府权力悖论的原因之一。
         
        在市场经济机制不完善的经济中,权力介入经济过程并不仅仅是由于出现了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而是用权力取代市场价格机制调节资源配置。与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相比,这种资源配置方式是无效率的。因为权力运用最终也是要消耗经济资源的。只有在利用权力干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社会收益很大,且这种收益不可能通过价格机制的调节而产生时,权力直接进入经济活动才是值得的。
         
        第二,体制背景不同决定了政府权力干预引发的经济后果不同。西方国家的政府经济是一种以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经济,权力对经济的干预的消极后果基本不会伤害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而在处于转型期的以政府权力为主导的社会中,权力对经济的干预一方面会有助于实现赶超目标,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会解体经济体制或使某种经济体制的制度创新进程陷入一种停滞不前的局面(如某些拉美国家和非洲的某些国家);这说明转型国家中的政府权力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第三,活动的范围界限不同。西方国家的政府经济总体来讲是从一个经济体制的外部来干预经济的,并且政治制度的完善政府的活动范围也受到严格的限制。而在转型期的经济中,政府权力本身就是经济体制变迁中的一个变量,政府经常是在一个经济体制的内部活动并构成其核心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经济基础也是围绕着权力并为权力服务的,随着经济体制变迁的进程,政府权力自身及其运作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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