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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频遭国外歧视性反倾销的原因及应对之策

作者:中国经济论文_经济学论文  来源:范文论文吧  发布时间:2008-5-15 17:08:08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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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我国频频遭受国外的歧视性反倾销,这些反倾销不过是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目前,我国已跻身于世界十大贸易强国行列,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包括很多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地进行反倾销调查。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后,企业直接面对国际市场,面临的反倾销形势将更为严峻。
    一、倾销与反倾销规则概要
  倾销的概念早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就有论述,最早有关倾销的讨论普遍认为是始于1884年英国议会关于关税的辩论。当时,倾销还没被看做是国际贸易范畴的竞争手段,而只是普遍意义上的价格范畴,分为国内倾销和国外倾销。国内倾销指的是企业清算或清仓甩卖时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是当时较常见的贸易手段。国外倾销则接近于今天倾销的定义,指的是以低价将国内有限市场无法容纳的商品销售到国外市场的行为。20世纪初,美国学者雅各布瓦伊纳倾销这样论述的: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一种价格歧视。目前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修订的“反倾销协议”中第二条对倾销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如果一个产品经过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家,该产品就被确定为倾销”。
  具体地说就是,“正常价值”是企业在其国内市场“通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价格。如果长期(通常为一年)以低于平均成本的总和(总成本即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一般开支及管理成本的总和)的价格销售大量产品,则不视为通常贸易。如果国内的市场销售太小以至于不能进行价格比较,第三国市场最高可比价格或出口商预计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额、管理、销售及其它费用可被用来确定正常价值(即所谓结构价值)。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在调查机构看来由于交易各方间的连带关系使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出口价格也可以是“结构的”。这应当依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的购买人的价格,或者,如果未转售给独立的购买人,则以“调查机构可确定的合理基础”为依据。另外,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必须在同一贸易水平上(通常为出厂价),并尽可能在同一时间进行,还要考虑到各因素的差异,诸如各种限制和销售条件数量、物理特性及有关成本的不同。而且,在调查中可以让出口商至少60天时间调整其出口价格以便反映调查期间汇率的不断变化。
  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理论依据是倾销带有排挤竞争对手,给竞争对手带来产业损害的负作用。反倾销在法律上的依据是公平竞争法(反托拉斯法)中的反对价格歧视原则,即价格制定的基础是成本,企业不能不顾成本而以不同市场不同客户制定不同的价格政策。一国反倾销政策在经济上的平衡点,是应考虑一项反倾销措施究竟消费者失去的利益大于还是小于相关产业所获得的利益。
  一般来说,反倾销措施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反倾销措施专指当一国进口产品被判定为倾销后,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反倾销,采取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措施。倾销差额则指进口价格与国内正常价值相比较所产生的价格差额,如果比较下来这个差额为50%,则可对该进口产品征收50%以下的反倾销税。广义的反倾销措施则涉及许多方面,包括一国反倾销方面的立法执行机构的确立以及反倾销案件的调查提起、裁定、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税的执行或价格承诺执行、公告、案件复审、争议调解或裁决等一系列措施。各国通常采用的反倾销制裁措施主要有中止协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规避措施等。
  所以反倾销最初只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不会遭到破坏为目的的,并不普遍采用,只有当国外产品有意破坏本国市场和生产时,才能采取这种措施。如美国1996年税法中规定:如果外国出口商以破坏美国工业为目的,以低于出口国实际市场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则属于非法,出口商应当被罚款。从各国的实际立法中我们不难看出,反倾销措施随着立法的深入而得到进一步加强,现在已成为最大的贸易壁垒之一。尽管进口国提出反倾销的出发点是正当的,但是实际上反倾销与理论上预期的目标相距甚远:反倾销实际上没有起到保护竞争的作用,而是变成了限制竞争的手段;反倾销也并没有表现为公平竞争,反而本身产生出不公平竞争。
    二、国外对我国实施歧视性反倾销政策的现状及其特点
  根据WTO资料显示,近十多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平均每年有30.7起,排全球第一,占全世界的12%。[1]国外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限制中国产品在其市场上的占有率,以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使用“替代国”价格核定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对我国实行歧视性反倾销,不仅损害了进口国家消费者的利益,更严重损害了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就我国而言,反倾销调查使我国年均损失800多亿元人民币,相当于修建两个三峡大坝所需的成本费用,严重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表示,目前中国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成为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者。[2]
  国外对我国实行反倾销有以下特点:
  1.提起反倾销案件的国家增多,且以发达国家为主。截止到2000年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涉案数412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其中欧盟99起,美国78起,两地合计占总数的43%;印度更是后来者居上,对华反倾销指控达38起,名列第三位;澳大利亚、阿根廷、南非、墨西哥4国对华反倾销投诉也均超过20起。另据统计,仅2000年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案件就达38件,占当年世界总数的15%,与前几年境况一样仍高居榜首。到目前为止曾对我国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近40个,其中80%的案件又由发达国家提起,以美国和欧盟为最多。近几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智利、泰国、印度、尼日利亚等也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如果照此趋势蔓延下去,委实令人担忧。因此这表明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贸易反倾销泛滥最大的受害国。[3]
  2.反倾销案件涉及产品的品种越来越多。90年代以来,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产品范围呈大规模扩张的趋势,已从最初的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迅速扩大到轻纺、机电、土畜、医保等商品,甚至一些高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注重眼前利益。数量众多的企业分散经营,加之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出口管理不够规范,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例如苹果汁在早几年出口效益较好,各地纷纷设厂,结果由于大量出口使国外市场迅速饱和,最后在美国发生反倾销案件。另外我国对外出口市场对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也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也就难怪欧盟对其实施反倾销[6]。
  5.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不应诉的后果则意味着默认外国的指控。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应诉意识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国外对我们一些产品实行反倾销,我们本来可以积极应诉并有可能胜诉,但一些企业不愿意打这样的官司,那就只能听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时间长了,人家就觉得中国企业好“欺”,动不动就向我们的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另外,国内企业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等问题也是导致企业应诉不利,结果仍是失败的原因。
    四、对歧视性反倾销应对之建议与策略
  反倾销已越来越成为一些发达国家首选的贸易措施,也是国际贸易中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我们出口产品时,应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教训,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战略,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这是有效避免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前提条件。本着“以质取胜”的方针,引导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国际市场容易大、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进而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树立良好的产品形象;实施“走出去”战略,也可以使中国企业有效规避反倾销。到国外去投资建立生产基地,以品牌为核心,改变产品原产地,利用国外的原产地产品法,获得生产国的国民待遇。比如我国到墨西哥建立生产厂,产品的“户口”就在墨西哥。根据原产地规则,“中国造”产品与墨西哥产品一视同仁,而且还能自由出口到与墨西哥达成自由贸易协
议的34个国家和地区。[7]
  2.政府应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加大政府交涉力度,为企业应诉提供有利的支持和帮助。这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反倾销协调机制,密切配合一致对外;聘请有经验、有影响的中外律师出庭抗辩;(2)建立反倾销应对基金,以缓解企业在应诉中财力不足的困难;外经贸部还可将中央反倾销专项基金的使用主动权适当下放给有关商会,让其有权主动掌握合理应诉基金,在一接到反倾销调查时,立即选聘律师,通知所有相关企业,准备材料,及时进行答辩,改变要求企业先出资后答辩的做法,促使其踊跃应诉;(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
  3.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反倾销的应诉人是企业而不是一国政府,但遭反倾销的却是一国的所有企业,因而反倾销不是个别企业的事。由于反倾销案件很复杂,仅凭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取胜,所以在应对外国的反倾销时,一个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的联合与某一两个企业单打独斗相比,是更有效率的,所以我们应重视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建设。根据国家经贸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反倾销行业协会具备了相应的职能,主要职能有:动员涉案企业参加应诉;组织召开应诉会议;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参与本行业产业损害调查等。在对外应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加大对外宣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力度,坚决反对国外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已有多年,并且是载入宪法和外贸法的,但仍有国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且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使我国的经济蒙受损失。尽管在我国入世谈判中,准许WTO成员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内仍可使用“替代国”的办法,但前提条件是我国企业不能清楚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8]如果能证明,则对方应使用我国企业自己的生产成本或国内的销售价格。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的《反倾销条例》,足以表明我国的鲜明态度:决不允许国外产品在中国倾销,更不允许我国的产品到国外去倾销。为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必须不断加强对外宣传的力度,让世界更真实地了解中国。另外我国仍需加快完善市场经济步伐,依实际全方位的提高市场化程度,逐步实现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方可早日成为世界公认的市场经济国,而免遭国外的贸易歧视。
  5.建立灵活善变的经营策略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防遭反倾销的有效途径。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及生产要素市场的逐步规范化,靠低价竞销已不可行。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开放的进程不会也不能停滞,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在市场准入与市场开放成为现实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首先要控制好出口产品价格水平,尤其要贴近进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还要控制好产品的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所以出口企业应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价格策略上企业只有变单一的价格竞争策略为综合灵活的非价格竞争策略,才可能真正获得高效益和持久的竞争力。政府要建立必要的惩罚制度,以保障出口外贸秩序的正常化。
  6.不应诉或企业应诉不力是企业自断出路的做法,企业敢于应诉是处理反倾销问题有关键。在收到反倾销立案调查通知后,企业如不应诉,对方国就有权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这往往是对被起诉方很不利的数据。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扭转消极应诉的局面。外经贸部要将1999年制定的体现“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具体规定落实到位,并加大奖惩力度。对积极应诉企业在出口许可证和海关审价等方面给与补贴和重奖,调动企业应诉积极性。对应诉不力、大愿付出代价的甚至还利用别人艰苦努力赢得的反倾销“无损害”胜诉成果继续搞低价竞销的进行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其生产经营权,外贸经营权等。我国近十年反倾销应诉的绝对胜诉率达37.5%,即无税和无损害结案。因此,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诉讼必须快速应诉,同时还要做到应诉得力。反倾销案一旦开始,企业就应当努力获取充足的信息,充分准备好应诉材料,争取胜诉。因此政府应鼓励应诉,奖惩并举,对于应诉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增加其出口配额,鼓励企业要勇于应诉,据理力争,不畏强权,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将因遭受反倾销而带来的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而且反倾销应速消极局面定会大为改观。
【参考文献】
  [1] 陈铁军.充分利用WTO规则积极应对出口反倾销[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2,(4):90.
  [2] 唐礼智,唐建中.外国对华反倾销透视及启示[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2,(10):54-58.
  [3] 陈茵.中国入世后何以应对反倾销[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2,(9):52-55.
  [4] 钟欣.应对入时的冲击中国产业要穿合法的“防弹衣”[N].中国贸易报,2002-5-9(3).
  [5] 李红阳.拿起“世贸”武器,中国玻璃抗击反倾销[N].中国贸易报,2002-4-25(4).
  [6] 杨屏.国外对华反倾销发展态势及应对措施[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2,(11):68-71.
  [7] 贾伟伟.我国已成为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N].中国贸易报,2002-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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