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不分男女,最低领养老金年龄均为60岁。不设置最低缴费年限门槛,农民工达到该规定年龄时,即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本人的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拨专款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建立调剂基金,参保农民工的个人账户积累领完后,由调剂基金账户支付。参保农民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由其配偶等法定继承人继承。
对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按照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规模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划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对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可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本人所在原籍的农保制度,并改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待遇计发;农民工转换工作地点,在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保险权益,既可以只接不转,建立权益结算系统,退休时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定由有关地区分别支付养老金;也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地区,按当地缴费标准折算接续,但不允许退保。
(四)推动稳定就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应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还应结合完善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稳定就业农民工的参保,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一,通过强化征缴扩大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第二,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目前,由于养老、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在工作变动之后,转入地不愿接受其社会保险关系,需要对此做出全国统一的规定。第三,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基本养老金的全国统筹。
(五)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
农民工在城镇缺乏生活基础,是城市中最困难的群体之一。为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权益,应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当农民工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失业等风险而使生活陷入困境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一次性的应急救助。
四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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