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核心技术,扩大技术溢出效应。加强原材料、零部件本地化配套,延长增值链条。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和国内产能过剩的外资项目进入。稳步推进服务贸易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来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培训中心,在技术、信息、管理和营销等方面实现向现代服务业转变。推动外商投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比重。引导外资投向附加值高的金融、物流、信息技术、软件及技术研发等现代服务业。抓住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机遇,进一步完善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加速培育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服务外包企业。鼓励跨国公司将我国作为其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地。
三、改善外商投资区域分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落实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的各项政策,积极引导东部地区重点吸引资金和技术密集度高的外商投资项目,加速推进有条件地区“腾笼换鸟”,鼓励部分发展成熟的劳动或资源密集型产业、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利用外资的支持力度,及时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扶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鼓励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进一步扩大中西部地区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对外开放的领域和范围,适度放宽外资准入条件。继续办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部分欠发达地区的投资促进援助工作,在信息交流、项目推介、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东中西北部加强协作,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机制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中西部及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深化沿边开放政策。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头和示范作用,促使吸引外资能力较强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逐步从生产制造向研究开发、现代流通等领域拓展,充分发挥集约和带动效应,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四、进一步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创新优势。继续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新形势下的龙头示范作用,促使开发区逐步从生产制造向研究开发、现代流通等领域拓展,引导和鼓励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力争再形成若干外资密集、内外结合、带动力强的经济增长带。
五、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从全球范围的国际直接投资看,以并购方式投资的所占规模超过70%,在我国吸收外资中,跨国并购所占的比例约占5%左右,外商直接投资仍然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因此,我们要适应全球跨国并购加快发展的趋势,抓住跨国并购给我国承接产业转移和创新吸收外资方式带来的机遇加快发展;同时要更加注重完善政府监管,鼓励公平竞争,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健康发展,防范垄断并购,保持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激起了业界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2006年,中国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规定对恶意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和监管。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该法将外资并购中的垄断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
《反垄断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通过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竞争,对正常的外资并购并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相反会促进更为成熟的市场的形成,创造出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
一般来说,市场经济国家都极力推崇自由竞争,由市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垄断恰是自由竞争之天敌。美国和欧盟都将反垄断作为企业并购立法制度的核心和首要任务。欧美对并购是否应受到控制进行审查的主要标准,是美国的严重损害竞争和欧盟的市场支配地位。这两种标准原则上无实质性的区别,这两种标准追求的是同一目的,即防止人们不期望的市场权力的出现。如欧盟法院认为:“具市场支配性地位的企业,通过并购手段加强该地位,导致并购行为发生前存在的市场竞争被消灭者,就构成了违法。”因此,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对外资并购予以规制,不仅体现了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维护,而且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垄断法》为我国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和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整部法律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款只有一条,有必要在具体实施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中完善对外资并购中的审查程序和事后监控制度。
首先,可以借鉴欧盟并购法律程序,充分发挥行政程序法中的公告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并购目的。通过公告,让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途径了解并购的情况,一旦有不合理或违法之嫌,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有权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实质审查程序由申请人在公告的法定期限内提请予以启动,有利于审查程序的透明度。
其次,对于外资并购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进行实时监控。一方面,应建立并购的外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并购后的外资企业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其并购后的经营状况、产品销售情况、市场占有率等,并就有关的质询向负责审查的部门作出回答。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进行市场占有状况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垄断,是否存在国家经济安全隐患。
只有以《反垄断法》作为法律依据,加强外资并购中的事前审查制度和事后的监控制度,才能更好地顺应外资并购的趋势,扩大外资并购的规模,规范外资并购的行为,发挥外资并购的作用,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平稳迅速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目前审批事项过多、程序复杂、服务不完善,仍然是影响吸收外资环境的主要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健全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创新投资促进方式,实现投资促进工作制度化、机制化。一些地方存在着不切实际的层层分解下达指标的做法,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必须切实加以纠正。
七,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方针,保持利用外资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坚定不移的执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实行“两税合一”。继续保持我国投资环境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境外投资者信心。
八,完善利用外资政策,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大好时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对服务外包业税收等支持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跨国公司将中国作为其服务外包重要承接地。使之成为转变贸易增长方式,优化出口结构,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
九,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最大限度发挥外资技术外溢效应。鼓励跨国公司建立生产制造和配套基地,建立完整产业链条和生产体系,发挥集聚效应,形成各具特色的生产园区。推动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方面加强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促进中小企业进入跨国公司全球配套网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核心技术,完善我国技术创新体系,增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十、强化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实现企业、社会、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宣传,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倡导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依法经营、加强环境保护、提高技术转让水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最大限度地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实现企业、社会、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宣传和建设,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倡导企业通过依法经营、加强环保、提高技术转让水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最大限度地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积极作用。
经全国人大批准实施的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吸收外资工作既是挑战更是机遇。要做好这一法律的宣传、解释和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企业关切、解决政策调整和过渡中出现的衔接问题,增强政府的服务意识和公信力;加强正面宣传,为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和水平创造良好舆论环境,营造稳定的法制环境,展现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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