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系统性密切相关的是简约性。尽管目前有关规制股权变易的税法制度并不多,但执法主体和守法主体普遍感到规定过于繁复,把握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如何通过基本法理的提炼,有效地明确相关的标准,如何使得现行的制度更为简约,特别在主体及其行为的判定上,能够简便易行,确实是很值得注意的研究在总体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从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来看,像其他领域的税法规制一样,都需要注意适度定位的问题,应当看到税法规制只是影响股权变易或整个资本市场发展的外在力量,它往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是有其局限性的。对于税法规制的积极影响,也必须正确估价。
此外,影响税法规制的基本法理,需要进一步提炼和研究。诸如规制性原理、可税性原理、外部征税原理、课税分阶原理等,在现行的制度中都已有所体现,都需要提炼出来并做细致的研究,但本文的简短篇幅显然无法包容。
上述各类问题的探讨,同时也揭示了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方面需要特别关注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政策性与法定性问题、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系统性与简约性问题,等等。深入研究上述各类密切相关的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更有效地对股权变易进行税法规制,可谓大有裨益。
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实际上是税法影响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一个缩影,对于其中所蕴涵的诸多法律问题的探讨,能够为财税法、金融法乃至整个经济法的研究提供许多新鲜素材;不断深入地发现和解决类似的问题,可能是推进经济法学发展的重要门径。
注释:
[1]无论是商品的流转还是所得的获取等,都涉及到私权的变易,而这种变易正是征税的重要前提,是税法调整的重要基础。参见拙文:《税法变革与私法秩序的协调》,《法学家》2004年第5期。
[2]近期围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所展开的热烈讨论,已经体现了人们对于该部法律的厚重期待。但是,仅靠这部法律的实施,哪怕是非常有效的实施,恐怕也很难有效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对此,无论是学者还是公众,都应当有更为清醒的认识,必须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必须认识到税法乃至整个法律的局限性。
[3]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的统一,应当是人们的基本共识。但仅仅就是这样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问题,竟然不断被推延,足见在影响多种主体利益时,问题会更加复杂。
[4]对于东北税改试点的利弊得失,已经有了很多探讨。从中不难发现,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税法的规制性同样受到了诸多的局限。
[5]房地产税制的改革,同样是2005年的一个热点问题,它同资本市场等相关市场的规制,亦存在密切关联。
[6]周其仁认为,政府可能有一种“闻税则喜”的思想。可参见周其仁:《闻税则喜的专家理由》,载于《经济观察报》2005年8月1日。其实,有时不仅政府如此,社会公众也会如此,从而形成了全社会对于税法规制的过高期待。
[7]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月2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5年1月24日),等等。
[8]税法的规制性同整个经济法的规制性是一致的,同时,同政策性也是内在一致的,这正是经济法的现代性的重要体现。参见拙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9]可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13日)。
[10]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月28日)。
[11]关于可税性理论的具体探讨,可参见拙著《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以下。
[12]在我国的消费税制度等相关制度中,已经具体体现了这一原理。
[13]我国现行的商品税法、所得税法等都体现了这一精神。只不过在所得税法中还加上了独立竞争原则(或称公平交易原则)作为对内部转移定价行为的限定。而独立竞争原则恰恰体现的是外部征税原理。
[14]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
[15]参见前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6]对于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已经有学者进行了研究,可参见刘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确认的法律冲突:未完成的变革》,《中外法学》2005年第3期。
[17]自斯密明确提出税收的经济原则或称节约原则以来,制度上的简约性,今天又被特别提倡,并被认为是各国进行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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