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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经济法论文_法学论文  来源:范文论文吧  发布时间:2008-5-14 8:14:37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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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我国原有的立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只规定了基于原始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而对因继承或遗赠而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则没有涉及。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新增了关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但仍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本文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入手,探讨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条款设计的意义之所在,进而论证了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的内在价值关联性。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觉阐述了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并结合新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较为细致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出资继受  股权继承 股东资格  公司法性格  科斯定理

 

自私产与人权概念正式在我国宪法确认以来,人们对私法自治和私权归位的呼声空前浓烈。“私权的勃兴”已不再是个单纯的口号,而是不断外化为具体立法的过程。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其背后蕴含的价值指向再次生动的阐释了私权至上的理论真谛。该法在衡平管制与自治博弈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放宽公司限制和扩大公司自治的倾向十分明显。但该法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仍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方面的规定比较粗疏。本文力图在结合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外国法律规定的广泛借鉴,对我国立法中的缺失进行探寻和补正,以期对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一、出资继受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理论界对股权继承的争论。对于现行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德国一些学者认为:由于该规则并未最终解决介于遗产法和公司法之间的所有法律和操作理论与政策争议的核心。”[12]这一争论甚至影响到各国公司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差异。[13]然而随着“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勃兴以及法律经济学分析法③的运用,公司合同理论受到极大的推崇,其新颖的分析路径为相关法学研究带来了一股清新的风气。有学者称这是将科斯(R.H.Coase)的“社会成本理论”(又称为科斯定理)运用于公司法领域的独特体现。④其主要原因在于,由于科斯定理是关于效率的理论,而这与公司追求经济效率、利润最大化的根本目的是相契合的,因此公司合同论的学者们就“像科斯一样,以合同或契约为切入点,以交易成本的节约为主要思想线索,对企业、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理论解构,以试图发现公司法条文背后的效率含义。”[14]依合同论的理念,公司本质上是合同性的,或者说是一套合同规则。[15]因此,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就被表述为:公司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合同,它补充着公司合同的种种缺漏,同时也在不断地为公司合同所补充。公司合同补充着公司法,主要表现在公司参与方拟定公司合同,“筛选出”公司法,这可视为对这一标准合同的“补充”;具体公司合同在经过千百次的市场考验,经过优胜劣汰的进化进程以后,立法者将其一体“继受”,就成为公司法规则了。[16]因此,在这种情形中,公司法性格被理解为具有“适应性”,公司意思自治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契约性的,故在利益驱动下可以自愿协商对公司法进行更改,甚至可以选择“退出”(put out)公司法规则而不受其限制。另一方面,依据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⑤,法官也可改变先前对这种“非同寻常的合同机制”的怀疑态度,而愿意执行公司参与方所创造的任何合约。

第二,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中国《公司法》第67条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说,新公司法充分肯定了公司章程的价值所在,其立意主要在于对死亡股东其继承人的权利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公司法之性格理念的倾向与重视。但笔者以为,该条款并未明确公司合同说内在的局限性,对强制性法律规则设计的经济功效及其价值意义没有进行具体的界定。换句话说,若能在结合公司章程约定的前提下,通过以法条明文限定一个最低限度的条件(即约定的条件不得严于该限制),则可以很好的调和公司现存股东与死亡股东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正如上文所反复论证,继承人不能因对死亡股东出资之继受事实而当然地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鉴于此,自然有必要对已故股东的继承人成为公司会员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而不论该条件是以契约形式协议决定的还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另一方面,公司合同说有其合理的意蕴,但这是建立在理想经济环境的假设之上,即认为在此环境下任何一个人都是理性的,都可以获得其做出选择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并且通过个人理性的行为就能达到社会最优化的结果。[17] 然而,现实市场经济条件并非如经济学家所设想的那样,信息不完整、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生活中的普遍和常态现象。“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该命题只有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都占有必要的信息时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缺乏作出判断所必需的信息,那么自由协议就是一句空话,私法自治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依据。[18]况且,该命题在适用于制定公司章程这一类“长期契约”时,有其不可避免的例外情形:即个人试图在当前作出在某一未来甚或长远的未来中,只有当这种判断是基于其实际的,特别是当下的个人经验,支持该假定才具有正当性;如果这种判断先于其经验而形成,并且已被事后的经验所惩罚而依然不容变更,支持这一假定就没有理由,甚至是荒唐的。[19]基于此,司法干预就有其适当的存在理由,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也就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如通过法律设计,填补现实条件与理想状态之间存在的缝隙,使得交易者做出的选择与其在理想状态下做出的选择相同,以此起到“缝隙过滤器”的作用。⑥

第三,具体到技术层面来看,“过半数”规则的设计有其合理性。王保树先生主编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第183条曾建议规定:“继承发生时,除非股东持反对意见,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当然成为公司股东。”[20]应该说,其出发点也在于调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但其中的所谓“股东持反对意见”这一限制条件的界定非常宽泛和模糊,势必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如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人数比例是否有限定?一名或几名小股东提出的异议,是否就足以阻碍已故大股东的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这样做是否就有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对此,有不少学者也提出建议方案,如建议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异议权,且“异议股东应对有异议的继承权人继续留在公司不利于公司的利益和公司的管理承担证明责任,并就如何补偿继承权人提出合理的要约”。[21]这不失为很好的解决方案,也有利于保护继受人的合法利益。但笔者认为,可以直接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来界定异议产生效力的股东人数比例要求,即设立“过半数”异议规则。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有关异议权的立法技术问题,便于实践操作,从而及时消除因死亡事实所导致的诸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这也与继受取得的另一种方式——股份转让规则相衔接,从而达到保证立法一致性之效果。⑦

On Inheriting Shareholders’Right i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bstract: Inheriting shareholders’right  is an objective phenomenon due to the death happing during a company lasting. In our previous legislations, there was merely enacted on the conditions and procedure of obtaining shareholdes’ qualification through investigating originally, not  concerning such situations as inheriting shareholders’right basing on the facts of heritage or bequeathal. While, lately passed Company Law has clarified that legal heir could inherite the shareholders’qualification. Therefo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company law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this article is probing into the meaning of terms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so as to demonstrate the valuable connect between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nd  parties autonomy. Furthermore, this article brings forward the necessity of referring to legislations of foreign countries or regions as well as some more specific enactory conceive contrasting to recent legislation.

Key Words: inheriting shares; inheriting shareholders’ right; shareholders’ qualification; the character of company law; Coase Theo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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