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行为通常会涉及到公司自身、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多重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这一制度的规定相当薄弱,在一定制度上影响到公司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以中国公司法的修改为背景,论述了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制度价值,探讨了各国及地区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立法例,分析了对取得自有股份的种种限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公司法中的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应在范围、资金来源、取得方式等方面进行修正与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 自有股份 立法例 修正和完善
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为普遍,最为典型和最富有代表性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出于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收购、优化股权结构等目的,公司往往要对自己已发行的股份进行回购,从而出现公司取得和持有自己股份的情形。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横跨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两大法律领域,并作为一个枢纽联系着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理论认识和实际功能上的不同看法,也涉及到对一些重要内容交付表决,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要进行公告和披露。
5. 关于取得自有股份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董事的忠实义务问题。控股股东及董事对于公司负有受托责任,由于控股股东享有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相对于其他小股东来讲,其优势地位显著,大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其他利益主体利益的机率较高。而董事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对公司享有较大管理权限,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可能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谋求个人利益。因此要求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对于公司及其股东必须负有忠实义务。该义务要求控股股东、董事在公司取得股份过程中必须为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和整体利益考虑,而不得考虑或代表其他任何团体或个人的利益。如果控股股东和董事不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力,则公司授予控股股东和董事权力的目的就得不到实现。未来公司法中应对控股股东及董事在公司取得自有股份过程中的应负的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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