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主交易商制度
深交所在《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研究。这一些都需要在未来的权证立法中予以完善。
(六)关于行权与行权失败
当前的权证业务规则,只有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针对机场权证行权于3月13日发布的《关于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行权的具体程序和行权失败作了明确规定。但该规定显然不能普遍适用于认购权证。因此需要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行权失败与履约担保紧密相关。因此,防范行权失败的风险主要在于规范履约担保,尤其是持续担保。关于履约担保的问题前面已有论述,此处不赘。此外,涉及的是行权失败的权证持有人的救济途径的问题。虽然上述通知中有“权证行权不提供交收担保,履约担保晶不足导致行权失败的,发行人或创设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表述,但这并不必然导致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免责。如果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公司并未要求发行人或创设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或者怠于行使监督权纠正已出现的担保瑕疵,权证持有人依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类似的规范并无实质意义。
注释:
[1] 权证由英文warrants汉译而来,也有译为认股权证的,它是一种权利契约,其持有人(end user)有权以约定的时间(行权期间)和价格(行权价)购入或者卖出标的资产(股票、债券、指、黄金、外汇等)。其中有权卖出的为认沽权证(put warrants),有权买入的为认购权证(callwarrants)。根据发行人的不同,权证可以分为股本权证(equity warrants)和备兑权证(covered warrants)。股本权证也称为公司权证(company warrants),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的权证,这类权证通常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增发或者实行配股时发行,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备兑权证也称为衍生权证(derivative warrants),是指由标的资产以外的第三人(通常为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发行的认股权证。备兑权证的发行与交易,不影响标的证券公司的股本。权证持有者根据权证的约定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资产的行为称为行权。根据行权的时间的不同,权证还可以划分为欧式权证(European Warrants)和美式权证(American Warrants)。欧式权证须在到期日方能行权,美式权证则可在到期日前任何日期行权。在当前的国际证券市场中,数量最多的为欧式认购备兑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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