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证券 保护基金 运作模式 监管模式
内容提要: 在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途径不顺畅的情况下,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于增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简要勾画了海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同时简要地介绍和评析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草稿)设计的运作模式进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
随着浮动佣金制的采纳,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导致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不断下降,许多证券公司出现了危机。目前我国均是通过行政方式处理处于危机中的证券公司,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以国库为后盾的国家直接救助,容易引发国家救助的道德风险。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以来,股市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整体上呈下跌趋势,市场环境进一步恶化,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为了避免部分证券公司在发生危机时导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并引发进一步的市场动荡和危机,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为急需解决的理论上具有诱惑性,但并不具有操作性。中立的第三方评审机构由谁来负责设立?现实的选择只有三种:要么由私机构来设立,要么由公机构来设立,或公、私机构一起设立,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不可能既不涉及证券公司又不涉及证券监管机构的。如果是私机构设立,不管是由交易所发起设立,还是由证券业协会发起设立,或者由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联合发起设立,都离不开证券公司。如果是公机构设立,不可能离开证券监管机构。
笔者赞同借鉴香港模式,由证监会直接承担管理职能,证监会也可以将管理职能委托其认可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公司来进行管理。理由如下:首先,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证券市场(特别是在交易所市场)的监管权力集中在证监会,由证监会实行一元化的监管。按照《办法》第2条的规定,如果基金公司独立运行,在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财政部、征收费用来源于市场、发生财政危机时的再贷款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如果和证监会发生冲突,证监会如何与之协调?其次,由证监会承担管理职能,可以减少协调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证监会本身承担着监管证券公司合规行为的职责,掌握着证券公司的信息,在证券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可以迅速地作出反应。同时,为了避免基金公司出现资金困难,证监会必须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预防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另外,可以取消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避免出现国家直接救助的道德危机。按照《办法》的规定,在基金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基金公司提供再贷款,这种规定只不过是将再贷款的对象由原来的地方政府和证券公司改为了基金公司,在基金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的使用效率和回收的可能性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按照香港模式,在基金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时,证监会在获得财政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为了赔偿基金的目的,通过提供担保,向合格的金融机构借款解决问题。
注释:
[1]莫菲.证监会力推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财政部央行认同[N].21世纪经济报道,2005-4-7.
[2]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80条[Z].
[3] Se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Sec. 78ccc(c)[Z].
[4] Se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Sec. 78hhh[Z].
[5] Se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PART XV,Sec.212[Z] [6] Se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PART XV,Sec.213[Z]
[7] Se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Sec. 78ddd(g)[Z].
[8] Se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PART XV,Sec.223[Z].
[9] 顾肖荣、陈历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地位的确立(上)[N].上海证券报,2005-7-19.
[10] 和平.100亿为投资者撑保护伞,央行启动证券保护基金[N].北京现代商报,2005-7-20.
[11] 崔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首单入账,运作方向青睐香港模式[N].上海证券报,20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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