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论文摘要 ……………………………………………………………… 第3页
一、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 ………………………………………………第4页
二、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第7页
三、保险诈骗罪的成因 …………………………………………………第8页
四、保险诈骗案的防范 …………………………………………………第9页
注 释 …………………………………………………………………第11页
参考文献 …………………………………………………………………第12页
论文摘要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行为也不断增多,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一些不法之徒不惜以杀人、放火为手段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业的发展进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而且还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损失。为了遏制该类犯罪行为的上升趋势,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把保险诈骗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为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罪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保险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本罪的犯罪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关键词] 保险制度 保险金 诈骗 犯罪构成
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对于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障个人的生活安定,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证保障制度不受侵犯,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全成为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障制度上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诈骗活动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且危及保险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保险事业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保险诈骗也随之产生,为打击此类犯罪,保护社会保障制度。中国新刑法典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名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②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诈骗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骗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得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得条件”。③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否认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充分的依据,也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罪的打击。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因此,只有承认本罪存在犯罪未遂,才符合刑法理论,符合立法原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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