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论文摘要 --------------------------------------------- 第一页
一、网络环境带来的思考----------------------------------第二页
二、数字化图书馆的版权----------------------------------第三页
三、产权的保护措施--------------------------------------第七页
四、结 论----------------------------------------------第七页
注释----------------------------------------------------第八页
参考文献------------------------------------------------第八页
论文摘要
在信息技术以惊人速度发展的今天, 人类越来越多地受益于科学技术带来的方便和捷,但同时,诸如网上的著作权保护,网络的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时代。建立在微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基础之上的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环境不仅改变了人类进行信息交流传播的传统方式,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生存理念、价值观念和经济运行模式。网络环境向人类社会提出了挑战,也向借以维持、调整人类社会正常生存、发展秩序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在信息化社会中,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得到迅猛的发展。所谓数字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的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储存、传输,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信息形式的技术。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文字、美术、摄影、音响、动画、电影电视等作品都可以依靠计算机技术进行储存,依靠数字传输技术进行传输,都可以具有二进制数字编码表达形式,并且都可以依靠数字技术实现原有形式与数字形式的相互转换。于是,人们便把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各种作品称作数字作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所谓数字作品,不仅包括文字、美术、摄影、音响、动画、电影电视等传统作品的数字表达形式,还包括从其被创作之时就是用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多媒体作品等新型数字作品。
网络环境的形成起始于信息交流传输方式的改变,而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信息产权",是一种对符合某些法定条件的"信息"的法律保护权。因此,网络环境对法律的挑战,首先产生于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冲击。 知识产权侵权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日益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知识传播方式。在网络时代,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有效地控制网络这种日益主流的传播方式,那么其知识产权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他人的侵犯。 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随着数字作品的不断涌现和发展,由其引发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问题也更加引人注目。
由于上述原因,逐渐出现了以网络特殊性而形成的一种现代的图文交流学习新方式:数字图书馆。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是网络环境构成的基础,也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前提条件。数字图书馆的概念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具有用纸张形式存储的信息转换为有电子计算机中的电磁信号存储的信息。数字图书馆即一个数字化的信息系统,它将分散于不同载体、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以数字化方式贮存、以网络化方式互相联接,提供即时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它的出现也引发了另一轮新的关于版权方面的争论与探讨。
传统图书馆是公益性机构,是教育阵地,是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传统方式下图书馆的运行包括:1、图书的来源:一是通过捐赠,二是通过购买获得;2、采编、制作图书、期刊资料目录索引等;3、借阅: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阅览室阅读,可以少量复印(在没有现代技术手段时,读者看到自己所需的内容,可以手抄来复制。但是,对缮本书的复印管理较严,这主要是从图书的保管考虑);二是有期限的外借。
人们阅览、借阅,以至于部分复印图书资料,权利人对此很少提出是否需要许可的问题。一般的解释是,传统图书馆购书、受赠图书数量有限;阅读的人有限;在传统图书馆阅读、借阅属于合理使用;即使是通过复印的方式复制作品,也是有限的,对权利人的利益的影响相对不大。为什么传统图书馆自身很少涉及版权问题,尤其是版权官司?究其原因,(1)图书馆的公益性为大家所理解;(2)图书来源基本是购买的,或者是捐献的,权利用尽;(3)阅览、借阅周期较短,对权利人(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者等)的影响范围较小。
数字图书馆是网络发展的产物。利用数字技术对图书、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图书馆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图书馆对文化的传播功能,为更广泛的人群提供优质的服务,使人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受教育的机会,这是数字时代提出的要求。为此,上一届国务院作出了建立国家数字图书馆的决策。网络技术的特点是,对权利人的影响大,如,作品可能被下载;权利人的权利管理信息也可能被篡改等。 数字图书馆是现代新技术在图书馆事业上的运用,这种目前国内存在有人忽视版权法而盲目地将文献数字化的作法, 也存在对版权的处理法不健全的现象, 致使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另外也有一些专家指出,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虽在1998 年2 月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但目前尚未有具体管理办法出台, 即使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建立起来, 也只能解决法定许可的付酬收转问题, 如何解决大量著作权许可问题在我国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
如果说数字图书馆在开发中主要应依法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避免侵权发生, 那么, 在数字图书馆初步形成后,就要注意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了。当他人利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库时, 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与法制管理措施, 包括信息交换、电子出版、合理利用。针对数字图书馆今后可能扮演的将是公益事业与有偿服务双重角色, 其著作权管理主要通过一系列著作权用合同来进行。
版权的宗旨是给作品创作人以充分的权利, 尊重知识,尊重智慧。同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机制, 使作品能充分的利用和传播, 以回报权利人的智力投入。既保护作品发明人,科学家、学者和其它思维创造者的权益, 同时又能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向人们提供利用, 促进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
因此, 版权法的终极目的是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 在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持一种适当的平衡, 以促进作品的正常传播, 促进社会科学和文化的进步, 而决不是苛意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数字图书馆建设之初, 图书馆基本是作为作品的使用者的身份出现的, 数字图书馆的先行者们会强烈地感到版权法的种种规定与他们雄心勃勃的远大抱负相距甚远, 然而, 一但规模庞大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库建立起来, 不遗余力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将成为每一个图书馆的自觉行为。这就是版权法的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功能。
在集体管理机构还不完善时, 数字图书馆只能考虑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1) 借助于政府支持。既然图书馆有公益服务的角色, 政府就应该给予财政支持, 而这一支持中的相当一部分应用于获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费用支付。(2) 以向社会发布启事的方式获得作者授权。在目前来看, 有些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网上传播, 在网上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合同, 根据作品性质和作者授权的多少签订许可合同。(3) 通过各类学会、协会等行业团体出面组织、代理有关著作权的事宜。行业组织的社会功能在不断扩大, 他们可以代表会员的利益, 解决作品使用的授权与付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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